贵州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8民初495号 原告:***,男,198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贵州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下五屯景峰大道安置区1#路与5#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07386864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男,197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与被告贵州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