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玖力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镇宁自治县鑫意来租赁站与某某贵州玖力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4558号之一
原告:镇宁自治县鑫意来租赁站,经营场所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23MA6GMN195T。
经营者:***,系个体工商户,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玖力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中华东路兰东公寓1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314350492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技术负责人,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宁自治县鑫意来租赁站与被告贵州玖力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宁自治县鑫意来租赁站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宁自治县鑫意来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宁自治县鑫意来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2.48元,由原告镇宁自治县鑫意来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况伦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