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炬晟半导体有限公司

毕节巧越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炬晟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民终7140号
上诉人毕节巧越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炬晟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6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毕节巧越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毕节巧越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毕节巧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34元,减半收取2817元,由上诉人毕节巧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孝春 审判员  吉 雪 审判员  郭少华
书记员  邓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