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黔0502民初6292号
原告贵州炬晟半导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毕节巧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炬晟半导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润、张志伟,被告毕节巧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庆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路灯采购安装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已向被告供应路灯,经原、被告双方当庭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供货款121994.38元;被告抗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将灯送到被告指定地点后,还应按合同约定负责做好安装灯的基础设施,如挖坑、填土以及将灯安装好,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但承诺在后期结算时将该部分款项扣除,本案中应扣除该笔费用。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一、工程概况1.4工程内容及总价9米异性灯杆、90W灯头、128盏、9米异性灯杆、140W灯头、40盏、控制和系统、安装、运费及税费,总工程造价609905.00元”可知,原、被告合同约定有安装事项,但被告并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因安装所产生的具体金额,故被告可以实际产生的金额另案主张权利,本案不作处理。被告抗辩称“灯已经安装完毕,但是现在百分之七、八十灯不亮。”但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该事实,故对被告该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5%(即:152476.25元,壹拾伍万贰仟肆佰柒拾陆元贰角伍分)作为工程验收款,剩余的5%(即:30495.25元,叁万零肆佰玖拾伍元贰角伍分)作为产品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乙方(原告)对该项目建设提供3年的质保…”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的5%即30495.25元需作为产品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原告对该项目提供3年的质保,从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5月16日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仍未届满三年时间,故该笔款项应予以扣除,待质保期届满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91499.13元。因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货款属于金钱给付,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损失,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本院支持以91499.13元为基数,从被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6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合同,约定工程名称:2016珠市片区域镇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建设项目;工程地点:珠市彝族乡人民政府集镇所在地;承包方式:采用单价固定的方式,该单价包括开工前期至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乙方为完成本协议项下分包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工程内容及总价:9米异性灯杆、90W灯头、128盏、9米异性灯杆、140W灯头、40盏、控制和系统、安装、运费及税费,总工程造价609905.00元,最终数量及价格按实际验收为准。结算方式:甲乙双方在签定合同后甲方预付合同总价的30%(即:182971.50元,壹拾捌万贰仟玖佰柒拾壹元伍角)作为合同定金,电气材料到场入库施工完成50%后,付至合同总价的50%(即:121981.00元,壹拾贰万壹仟玖佰捌拾壹元整)作为工程进度款,施工完成,调试亮灯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即:121981.00元,壹拾贰万壹仟玖佰捌拾壹元整),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5%(即:152476.25元,壹拾伍万贰仟肆佰柒拾陆元贰角伍分)作为工程验收款,剩余的5%(即:30495.25元,叁万零肆佰玖拾伍元贰角伍分)作为产品质保金在保期满后一性付清。如本合同其他条款对某一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另有约定的,从其预定,其他条款未作约定的,违约方应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则视为违约,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未及时改正或补救的(份何一方应在收到另一方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违约行为进行改正或补救,从第六个工作日起视为逾期),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如超过30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还未改正或补救的,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2)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甲方验收合格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逾期未支付的,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一切后果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本款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如果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每逾期一天追加工程款1000.00(壹仟元整),逾期两天追加2000.00(贰仟元整),以此类推,超过五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单方面解出合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部赔偿,甲方需要将其名下所有的固定资产作为乙方的资金担保,如查明甲方确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乙方有权就其资产拍卖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灯总价款609905.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供应灯货款121994.38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原、被告双方质证后在卷为凭。
一、被告毕节巧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炬晟半导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1499.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供货款人民币91499.13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供货款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炬晟半导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炬晟半导体有限公司承担281.00元,被告毕节巧越商贸有限公司承担253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婷
书记员 包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