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956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炬晟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35号1至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4353843。
法定代表人:王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153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炬晟半导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注册日期为2007年12月的“享御”牌客车一辆,因该车下落不明,且价值不大,申请人不要求本院进行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余额、无房产、无股权证券等相关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95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刘维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熊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