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7民初2922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7年04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宋显战,男,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户口薄。
第三人:贵州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第三人宋显战和贵州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