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1民初1142号
原告:湖南梨树园涂料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MA4L3R898R。
法定代表人:周春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婷、周娟,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团结街道办事处河东新区团结大道内侧(嘉颐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337277769J。
法定代表人:雍杰,总经理。
原告湖南梨树园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梨树园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州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梨树园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梨树园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1元,减半收取1715.5元,由原告湖南梨树园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祥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应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