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627执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9年11月18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育才路194号一单元202室。
被执行人:贵州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沿河县团结街道办事处河东新区团结大道内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沿劳人仲案字(2021)49号裁决书,受理***与贵州聚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6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黔0627执39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绪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余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