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7民初1594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团结街道黄板村新民村组。
被告:***,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客田镇头山村坝头山组。
第三人:宋显战,男,60岁左右,现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月亮岩小区。
第三人:贵州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337277769J,住所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团结街道办事处河东新区团结大道内侧。
法定代表人:雍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贵州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显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加雄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胜
书 记 员 陈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