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7民初886号
原告:***,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承超,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立,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被告:贵州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沿河县团结街道办事处河东新区团结大道内侧。
法定代表人:雍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局,住所地沿河县团结大道与文化街交叉路口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树昌,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局、贵州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文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史尚文
书记员史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