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7民初2454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团结街道办事处河东新区团结大道内侧(嘉颐居)。
法定代表人:雍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向前,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向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加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光葵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