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7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3年9月18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州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团结街道办事处河东新区团结大道内侧(嘉颐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聚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黔0627执2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永山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何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