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力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水县四海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力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1财保38号
申请人:惠水县四海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584123695U;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长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玉平。
被申请人:贵州力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3374047993;
住所地:惠水县黔南布衣苗族自治州长顺县成南新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义栋。
因申请人惠水县四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力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人民币余额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以人民币1110187.78元为限。申请人惠水县四海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单号:12114003901000602550),保单金额为人民币1110187.78元为此次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力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人民币余额采取保全措施,以人民币1110187.78元为限。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财产,申请人并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不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力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人民币余额采取保全措施,以人民币1110187.78元为限。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大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