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力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力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班礼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9民初416号

原告:贵州力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长寨镇城南新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3374047993。

法定代表人:周义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姗姗,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班礼志,男,1987年7月8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原告贵州力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班礼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班礼志欠其工程借款为由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及2021年1月15日前的资金占用利息50000元;3、按LPR四倍利率支付2021年2月12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2020年7月20日,被告因修建惠水县经济开发区泰安路(贵惠大道至西南水泥厂路段)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签订《工程项目占用金协议》,对借用资金的占用利息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事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占用利息,2021年1月15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再次对付款方式、资金占用利息、追索债权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被告为此书写了欠条。事后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来确定。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的是基于内部承包关系而形成的借款合同纠纷,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借款返还请求权,应当按照民诉法规定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班礼志的住所地为贵州省惠水县,未有证据载明原告居住于本院辖区范围内。本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也不是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谢江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付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