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力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力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顺县闽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9财保14号

申请人:贵州力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长寨镇城南新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3374047993。

法定代表人:周义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姗姗,系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长顺县闽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长寨街道城南社区摆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34702532XH。

法定代表人:陈友恩。

被申请人:陈友恩,男,1969年12月12日生,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申请人贵州力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顺县闽杰贸易有限公司、陈友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力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顺县闽杰贸易有限公司、陈友恩名下的银行存款534710元。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黔正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顺县闽杰贸易有限公司、陈友恩名下的银行存款534710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194元,由贵州力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乡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