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霖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霖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2民初1038号
原告:贵州霖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T。
法定代表人:陈霖,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长声,系荔波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Y。
代表人:张小森,系分公司经理。
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
法定代表人:刘倩,系公司经理。
原告贵州霖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原告贵州湘科广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5,150元予以保全,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州霖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5,1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慧冬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江展鸿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