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霖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霖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独山紫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2民初1044号
申请人:贵州霖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T。
法定代表人:陈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声,荔波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执业证号3XXXXX1。
被申请人: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独山紫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R。
代表人:陈刚,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天柱县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3。
法定代表人:叶长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贵州霖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独山紫泉分公司、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为215,698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次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独山紫泉分公司、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5,69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从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莫营和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陆丽娟
书记员白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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