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霖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霖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都匀市光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市光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22民初1740号之一
原告:贵州霖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荔波县玉屏街道建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053300226T。
法定代表人:陈霖,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声,荔波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都匀市光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环西路******14.15.1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143638403。
法定代表人:谭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都匀市光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住,住所地荔波县玉屏街道国土资源开发中心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MA6DP75B72。
负责人:张继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霖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都匀市光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匀市光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贵州霖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霖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霖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1元,减半收取计309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50元,共计4741元,由原告贵州霖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费树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覃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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