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13485号
原告: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交口金融港中心A2座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000568963395A。
负责人:王**生,系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沿生,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帅帅,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霖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玉屏街道(原玉屏镇)建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053300226T。
法定代表人:陈霖,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贵州霖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贵州霖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0元,由原告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承担。
审判员 郑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