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2执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霖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建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053300226T。
法定代表人:陈霖,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王关村(安置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314350812Q。
法定代表人:刘林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霖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七冶贵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贵JXXXX长城牌、贵JXXX丰田牌、贵JXXX江铃牌、贵JXXX东风牌、贵JXXXX大众汽车牌、贵JXXXX长城牌、贵JXXXX巡洋舰、贵JXXXX巡洋舰、贵JXXXX长城牌、贵JXXXX长城牌、贵JXXXX翼虎牌、贵JXXXX长城牌、贵JXXXX长城牌、贵JXXX宝骏牌、贵JXXXX东风牌、贵JXXXX长安牌、贵JXXXX奥迪牌、贵JXXXX福特牌、贵JXXXX奥迪牌车共十九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莫朝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岑虹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