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2执3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霖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建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053300226T。
法定代表人:陈霖,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荔波盛世樟江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县政府第二办公区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MA6DKNW809。
法定代表人:樊保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申请人贵州霖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荔波盛世樟江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贵州省开阳县X号房产(产权证号:黔(2020)开阳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莫朝居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平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