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智益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1民初4840号
原告:贵州智益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玩易花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丰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西城区汉阳花园第********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柱,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智益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贵州智益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智益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0.00元,由原告贵州智益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