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辖终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龙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西城区汉阳花园第2栋1单元2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雷闽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都匀路89号金利大厦B栋1单元15层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贵州雷某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1民初4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贵州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本案具有特殊性,即因项目施工地在贵州省大方县,为便于查清事实,将本案移送合同履行地法院设立更有利于查明事实。上诉请求:裁定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合同履行地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贵州雷某管业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所签合同第七条中明确约定,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或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经核实本案合同乙方原告主要经营场所位于贵阳市花溪区贵州天利机电市场内,故双方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依法为有效约定,原审据此裁定驳回贵州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贵州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明
审判员***
审判员石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