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26民初98号
原告:贵州迈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德江县青龙街道桥头社区中环小区6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德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迈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迈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不存在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迈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贵州迈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