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黔0624行初20号
原告贵州迈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街道桥头社区中环小区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西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冉敏,该局局长。
第三人***,女,1965年9月24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迈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改变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迈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迈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