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民辖18号
原告:***,男,1976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贵州迈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桥头社区中环小区68号。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德江县惠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稳坪镇铁坑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月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迈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江县惠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30日期间,原告为被告修建其承包的稳坪镇同心村洞茶沟至席塘坡组组通项目硬化路工程,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劳务工资为285,700元,已支付191,240元,下欠94,460元未支付,被告于2019年8月8日出具给原告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拒不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94,4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贵州迈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斌系该院干警的近亲属,该院不宜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被告贵州迈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斌系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干警的近亲属,为案件公正审理,本案宜由本市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田 芳
审判员 唐正洪
审判员 向 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希男
书记员吴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