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诺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终19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贞丰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贞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诺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瑞金北路17号汇金中心A栋23-01。
法定代表人:赵明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贞丰县教育局,住所地:贵州省贞丰县珉谷镇建设路88号丰茂广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徐正祥,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与上诉人**、被上诉人贵州诺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贞丰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5民初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5民初1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岳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鹏
审 判 员  杨 林
审 判 员  张基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依依
书 记 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