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30民初555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21日,重庆市江津区人,住江津区。
被告:谭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29日,重庆市江津市人,住江津市。
被告:贵州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08795583Q。
法定代表人:袁常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府东路。
被告:习水县桃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路度假村项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DKWRR9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寨坝镇友谊村双山组。
被告:习水县桃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63063316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寨坝镇桃都养生谷。
原告***诉被告谭某*、贵州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习水县桃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路度假村项目部、习水县桃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某*、贵州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习水县桃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路度假村项目部、习水县桃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谭某*、贵州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习水县桃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路度假村项目部、习水县桃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本院遵从其意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谭某*、贵州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习水县桃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路度假村项目部、习水县桃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58.0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顺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