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6866号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望场村开山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X22083329P。

法定代表人:罗小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科,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府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087955830。

法定代表人:綦永会。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瞿金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彭茜倩

书 记 员 龙荟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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