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5835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陈木松,贵州中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府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08795583Q。
法定代表人:綦永会。
本院在审理**与贵州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愿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