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2117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住江津区。
被告:***,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住江津区。
被告:贵州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府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08795583Q。
法定代表人:袁常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省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习水县寨坝镇友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9761792X2。
法定代表人:蔡永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不服该该判决,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黔03民终2589号民事判决书,后贵州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黔03民再31号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立案后,于2021年4月22日向原告***电子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案件受理费10779.00元,减半收取5389.50元。
审 判 长 胡 永 洪
人民陪审员 任 栋 琴
人民陪审员 袁 文 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田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