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民申41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府东路。
法定代表人:綦永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明建,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升,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75年8月29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寨坝镇友谊村。
法定代表人:蔡永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贵州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省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3民终2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黔北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判决认定的金额是不确定的,认定事实错误。结算单上载明“以与贵州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林海蓝山)最终结算为准”,《劳务承包合同》明确“以实际施工图纸计算面积”,未结算则对工程面积未认定,而黔北公司与鼎盛置业并未结算,因此起诉的金额是不确定的;2.***借用黔北公司资质与鼎盛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总金额为1100万元,已支付款项为1394万元,超出合同价,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显然结算行为与事实不符,黔北公司不应承担支付责任;3.本案存在不同法律关系在同一案件处理。***庭审陈述结算款项是材料款和劳务款,材料款属于买卖合同,***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结算金额多出700万元左右,其他案外人以此金额起诉要求黔北公司等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以***是实际施工人、其行为应由其承担驳回诉请。而本案结算单未明确劳务款具体金额,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4.同案不同判。习水县人民法院(2019)黔0330民初5555号、5556号、5557号、5558号、5559号生效判决是***承担买卖合同支付责任,本案黔北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5.***与黔北公司属于借用资质挂靠关系,其是实际承办人,黔北公司只对实际施工人承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不是支付主体。据此,黔北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黔北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静
审判员  冉飞
审判员  周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江国秀
书记员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