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执异1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贵州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府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08795583Q。
法定代表人:綦永会。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贵州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北建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渝0116执4093号],被执行人黔北建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在重庆市江津区无财产,且一审判决由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习水法院)作出,二审由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遵义中院)作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案件应由习水法院管辖。
经审查查明,2019年,***向习水法院起诉***、黔北建司、贵州省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习水法院作出(2019)黔0330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付***工程款1862091.7元及违约金,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不服,上诉至遵义中院。遵义中院作出(2020)黔03民终2589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习水法院(2019)黔0330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付***工程款1862091.7元及违约金,黔北建司对该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黔北建司未履行义务,***于2020年8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黔北建司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黔北建司在贵州省习水县有银行存款,在重庆市江津区无财产,被执行人***在在重庆市江津区有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生效的民事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虽然案件一审判决由习水法院作出且被执行人黔北建司在本院辖区无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有财产。该财产应当被执行,故本院对案件有管辖权。被执行人黔北建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执行人贵州黔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20)渝0116执4093号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蒋 睿
审判员 王琮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