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国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黔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12号之一
原告:贵阳国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野鸭乡上寨村沙坡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60914767Y。
投资人:*从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黔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清毕公路1单元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337394148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生,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国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黔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贵阳国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国盛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4元(原告已预交9168元),由原告贵阳国盛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保全申请费3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阳国盛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魏荣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