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青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凯里市创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贵州青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执保115号
申请人凯里市创鑫建筑设备租赁站
住所地凯里市七七一预制板上方。
经营者李想。
被申请人贵州青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镇原县舞阳镇共和街好美溪上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730973963P。
法定代表人聂平。
被申请人雷贺凯,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原县。
本院在审理凯里市创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贵州青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雷贺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凯里市创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青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雷贺凯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233134.22元。申请人用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青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雷贺凯的银行存款共计1233134.2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勇 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舒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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