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625民初78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西县。
委托代理人:冯卫伟,男,贵州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顺,男,贵州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青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舞阳镇共和街好美溪上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730973963P。
法定代表人:聂平,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青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以被告贵州青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相应债务为由,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2元,减半收取981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许学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