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民初3311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含劫,贵州精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雅雪,贵州精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贵州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50米大道旁天翊国际7-G-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3071498J。
法定代表人:张绍荣,系贵州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50米快速通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0223584112304A。
法定代表人:田双,系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宏财聚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刺梨产研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DMNHL2A。
法定代表人:李贵荣,系贵州宏财聚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贵州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与被告贵州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财聚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995元,减半收取804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成富
人民陪审员 袁 楠
人民陪审员 朱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欣欣
书 记 员 周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