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成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财保42号
申请人:***,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雅雪,贵州精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含劼,贵州精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贵州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50米大道旁天翊国际7-G-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3071498J。
法定代表人:张绍荣,系贵州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50米快速通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584112304A。
法定代表人:田双,系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宏财聚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刺梨产研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DMNHL2A。
法定代表人:李贵荣,系贵州宏财聚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贵州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财聚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到的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在23822111.99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对三被申请人“贵州生态刺梨循环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的工程款在23822111.99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贵州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财聚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到的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在23822111.99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对三被申请人“贵州生态刺梨循环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的工程款在23822111.99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协议、施工结算审核报告”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纠纷,因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提供了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贵州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财聚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到的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在23822111.99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对贵州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盛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财聚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生态刺梨循环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一期二标段”的工程款在23822111.99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蒋国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任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