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31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24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
被执行人贵州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50米大道旁天翊国际7-G-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3071498J。
法定代表人:张绍荣。
***申请执行贵州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等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81民初6026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55062元,本案执行费6726元,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经本院于2021年8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百元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享有工程款,本院作出的(2021)黔0281执3180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在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5万的工程款,因该工程暂未核算,待核算后本院提取后进行分配。
被执行人贵州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经本院调查暂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和申请执行人沟通,暂不需要发布悬赏公告及调查令,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贵州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世刚
审 判 员 孙大禹
审 判 员 胡 翔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包 润
书 记 员 唐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