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3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1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执行人贵州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50米大道旁天翊国际7-G-1。
法定代表人:张绍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贵州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81民初60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贵州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贵州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81257元,并以未支付的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全部租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931元及执行费1119元由被执行人贵州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贵州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经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贵州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查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财产,贵州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工程款,2021年9月24日本院已依法向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
2021年11月17日,本院就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调查材料无异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世刚
审判员 孙大禹
审判员 胡 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