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润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锦航祥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润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2民初2215号
申请人:贵州|锦航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2号楼2层4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润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办瑞金大道22号铭都公寓A栋1202号。
法定代表人:余强。
被申请人:晴隆县里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晴隆县东观街道东北社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二楼。
法定代表人:岑罡。
被申请人:贺文化,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布依族,住兴义市。
被申请人:***,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
申请人贵州锦航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润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县里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贺文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锦航祥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贵州|润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县呈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贺文化、***价值1145911元的财产。申请人贵州锦航祥贸易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贵州润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县里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贺文化、***价值1145911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出租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或实施其他导致查封、冻结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查封、冻结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经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
申请人贵州锦航祥贸易有限公司如继续申请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被申请保全人贵州润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县里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贺文化、***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