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324执保20号
申请人:晴隆瑞莱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莲城镇五里村田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0677219028。
法定代表人:王成毅,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润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瑞金大道22号铭都公寓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22467690Y。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公司执行董事。
晴隆瑞莱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润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黔2324民初86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润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土地、机动车共计750000元进行冻结、扣押、查封。晴隆瑞莱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保全申请,属于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润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土地、机动车共计750000元的冻结、扣押、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胜登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菊飞
书记员刘万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