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4民初1416号
原告:贵州誉源园林绿化造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珉谷街道办丰茂广场A栋1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MA6H2LU298。
法定代表人:毛湘,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贵州润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办瑞金大道22号铭都公寓A栋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22467690Y。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誉源园林绿化造林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润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誉源园林绿化造林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誉源园林绿化造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誉源园林绿化造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贵州誉源园林绿化造林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传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