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322执恢55号之十七
申请执行人:贵州润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义市桔山办瑞金大道22号铭都公寓A栋12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22467690Y。
法定代表人:余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秋萍,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20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申请执行人贵州润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的(2018)黔2322民初17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贵州润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41856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17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强制执行申请书复印件,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银行存款2540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并兑现给申请人;其名下登记的贵**、贵**、贵**号机动车已经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名下位于兴义市xx路商住楼商品房一套,已经被册亨县人民法院首封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已向册亨县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案外人吴学菊名下登记的与被执行人***共同所有位于兴义市**商品房一套,已于2016年11月3日转移到案外人李光跃名下;其名下登记的黔西南州乾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调查,发现注册地址无该企业,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走访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10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冻结了其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2322执恢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贵州润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贵州润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润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王 玮
审 判 员 戚 恒
审 判 员 彭 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杜 秀
书 记 员 罗天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