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281执3348号
申请执行人冯权该,男,197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旧营乡新寨村**,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5********。
被执行人贵州三都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老虎洞(原消防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MA6DKETB1R。
法定代表人:曾洪超。
被执行人盘州市第二小学,住所地盘州市亦资街道竹海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202770596162P。
法定代表人:**。
冯权该与贵州三都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盘州市第二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81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贵州三都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盘州市第二小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冯权该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贵州三都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冯权该工程款8367830元,并支付至2021年4月1日的资金占用利息1301506.81元,2021年4月2日以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被执行人盘州市第二小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39743元、执行费7574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贵州三都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盘州市第二小学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三都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盘州市第二小学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贵州三都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由部分银行存款,但已被兴义市人民法院、都匀市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多案采取冻结措施,查询到被执行人盘州市第二小学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并扣划280万元,令查明申请执行人冯权该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十件,扣除申请执行人冯权该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款项,本院已将剩余款项1623167.9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冯权该。
2022年2月18日,被执行人盘州市第二小学向本院提交书面还款计划,本案剩余未执行款项分期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翔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