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都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审判庭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2726执保111号
民事审判庭:
关于申请人贵州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吉华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的(2022)黔2726民初9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周吉华银行账户存款187485.9元,期限为一年。
我局于2022年6月7日实施前述裁定,根据网络查控反馈信息,于2022年6月8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周吉华银行账户存款5421.69元,余下182064.21元未冻结,未冻结原因余额不足,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8日止。本案保全措施实施完毕,现已结案。
另:转告申请人,如需续行冻结,请在冻结期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