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都匀市能辉建筑设备租赁站、贵州三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1915号
原告:都匀市能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广惠办事处蟒山路116厂出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01MA6DUK9B5P。
经营者:黄显荣。
被告:贵州三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中和镇农贸市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2MA6DLEW30H。
法定代表人:潘世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5月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被告:王应辉,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惠水县。
原告都匀市能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三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应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3月22日,原告都匀市能辉建筑设备租赁站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匀市能辉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都匀市能辉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805元,由原告都匀市能辉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王   翔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劼
书 记 员 蒋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