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物资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491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物资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02室。
法定代表人:钱中田。
被执行人: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镇利民路(吉宅小区)1栋7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02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支付申请执行人1482479.56元及违约金(以1482479.5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四倍计算标准,从2019年4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四倍计算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执行费17609元、案件受理费38378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538466.56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以清偿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逾期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子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杨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