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394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095958675E。住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镇利民路(吉宅小区)1栋第7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智信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E6NQH0U。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龙城国际住宅小区工程3、4号整体裙楼3-2-1号-04。
法定代表人:周刚,职务: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智信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智信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冷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