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6民初1933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明昌,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利民路(吉宅小区)1栋7楼。
法定代表人:张磊,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田礼,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8元,减半收取24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月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任 敏
书 记 员 刘 琴